关于加强我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长发改价调〔2019〕8号)、《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发改价调〔202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普通商品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除别墅(专指带室外庭院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和联排商品住宅)以外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备案审查。(一)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等五项(服务项目、内容及等级具体详见附件1)。(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人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中必须载明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内容,且必需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三)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三十日内向发改部门申请物业服务费备案审查(备案资料详见附件2、3)。(四)发改部门根据物业服务内容及等级在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上浮不得超过基准价的30%)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最终标准。(五)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在相同的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的住宅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二、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交纳,自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本通知所称空置房是指业主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还未入住或未使用的毛坯房,或者业主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经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内容包括水、电、燃气等使用记录)登记确认尚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全装修商品住宅(精装房)。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买受人验收交付房屋。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四、加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对已购买地下停车位的,按每车位每月3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子母车位按每月40元收取停放服务管理费。住宅小区其他停车服务收费严格按《长沙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长县发改〔2021〕73号)等规定执行。
五、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业主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一)装修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在签订装修服务协议时一次性向业主收取。(二)装修垃圾清运费。一般不超过2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装修过程中需要拆除墙体的,拆墙垃圾清运费按不超过30元/平方米(拆墙面积)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和清运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三)装修工人出入证工本费。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修工人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按5元/证的标准向房屋装修单位(个人)收取出入证工本费。(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如有明确收取装修押金的,普通住宅装修押金每户不超过2000元。装修押金主要用于装修过程中对公共部分的损坏修复,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不得无故扣留押金。
六、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属于特约服务项目范畴,收取的费用及方式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自主协商确定为准。
七、本通知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规定按《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271号)文件执行。原已在发改部门完成备案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备案标准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或终止解除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 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及基准价标准
2. 长沙县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
3. 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资料清单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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