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交警大队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11月5日

记者从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获悉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附名单)

被县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因县交警大队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同时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在15日内到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特立路2号)或者通过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交管12123”手机平台(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人员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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