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们有多少人听说过
“偷水”呢?
近日,长沙县司法局整理偷盗水相关违法案例
引导广大群众合法、健康用水
一起来看下相关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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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因某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该企业非法取水点进行调查取证,对某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清远市连水市水利局依法向当事人某企业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9月24日对上述违法行为正式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