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可进行断档补缴。
关于覆盖人群、补缴规则、
补缴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请往下看
1、2016年12月31日前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下同)的,办理完断档补缴后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满15年,补缴后可办理退休手续。
2、2017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注:
1、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公布前,按高档4491元/月、低档2695元/月(由补缴人员自主选择)为基数,以20%的比例进行补缴;
2、2018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公布后,按正式缴费基数基准值,以20%的比例进行补缴。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缴费基数选择确定后,不再进行补调、修改【建议:2016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待2018年度正式缴费基数基准值发布后再进行补缴】。
3、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登记的经办时间。过去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予补缴。
4、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含办理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及已经从本系统转出的参保人员不再办理补缴和重新核算养老金。
5、原已随单位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执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补缴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