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哪些情况可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含最新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律师费一般都是由委托人自行支付的,

但是,

在一些特别情况下,

胜诉方可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打官司,哪些情况可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含最新规定)小编为你盘点了以下7种情况,

一起来get√

↓ ↓ ↓

01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滥用权利损害被告合法权益,被告可请求原告承担律师费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司法解释同日施行。

打官司,哪些情况可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含最新规定)

02

合同约定由对方承担律师费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守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救济权利产生的律师费。若此合同及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合理确定由违约方承担的律师费数额。

03

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0 4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0 5

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0 6

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案件的无过错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0 7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打官司,哪些情况可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含最新规定)符合以上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但当事人只有在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之内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才有可能支持!

建议参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湖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和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7年1月19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作者:衡阳铁路运输法院 刘登辉

【来源:湖南高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重磅!高速公路收费有大变化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网消息,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重磅!高速公路收费有大变化全文如下:

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

收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物流降本增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全路网资源,深度挖掘空间,因地制宜施策,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技术支撑,完善政策引导,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持续提升高速公路网通行效率,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让社会公众更多分享高速公路改革发展的红利。

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合力推动。突出政府引导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沟通协调,引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自主积极参与,协同科学高效推广差异化收费,不断提升公路网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因路制宜,深入分析研究测算,分类精准施策,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调流、降费、提效的功能,努力实现多方共赢。

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着力推进收费公路制度和管理服务创新,强化联网收费系统技术支撑,探索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强化政策引导,不断优化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各地应在深入总结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公路网结构及运行特点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差异化收费方式,创新服务模式,科学精准制定差异化收费方案,全面推广差异化收费。

(一)分路段差异化收费。进一步优化完善分路段差异化收费模式,稳步扩大差异化收费实施范围。重点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或城市道路拥堵严重但平行高速公路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平行高速公路之间交通量差异较大的路段以及交通量明显低于设计能力的路段,实施灵活多样的差异化收费,利用价格杠杆,均衡路网交通流量分布,提高区域路网整体运行效率,促进区域物流运输降本增效。

(二)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继续深化分车型(类)差异化优惠政策。强化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结合实际情况,对不同车型(类)普通货车或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罐式车辆等专用运输车辆实施差异化收费,提高专业运输效率,支持物流运输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三)分时段差异化收费。重点针对交通量波峰波谷明显、承担较多通勤功能的高速公路路段,在不同时段执行差异化的收费标准,引导客、货运车辆错峰出行,缓解高峰时段交通拥堵,均衡路网时空分布,提升路网通畅水平。

(四)分出入口差异化收费。通过大数据分析论证,重点针对邻近港口和大型工矿企业的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量差异较大的相邻平行路段、城市周边高速公路项目等特定区间、特定出入口实施分出入口差异化收费,扩大精准调流降费的实施效果。

(五)分方向差异化收费。重点针对资源省份货物单向运输特征明显的高速公路,可对上行方向和下行方向实施差异化收费,利用价格杠杆,引导车辆科学合理地使用公路资源。

(六)分支付方式差异化收费。进一步完善ETC电子支付优惠模式,通过加大ETC电子支付优惠力度,鼓励引导车辆安装使用ETC不停车快捷通行高速公路,提高路网通行效率,促进物流提质增效。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21年6月底前。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协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总结试点经验,全面分析排查,选择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深入分析测算,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方案,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报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9月底前。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政策发布和宣传解读、费率调整等相关工作;结合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调查月报制度,按月上报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施情况;加强动态跟踪,及时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差异化收费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并取得切实成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2月中旬。各地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分析评估方案的实施成效,适时优化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长效机制,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并于12月15日前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各地在制定和实施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工作中,要坚持以现行收费标准为基础、差异化下浮的原则,要统一规范优化调整收费政策,防止收费标准频繁调整变化,保障全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对经营性高速公路实施差异化收费的,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落实相关保障政策,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探索定价方式改革。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选择部分经营性收费高速公路开展通行费定价方式改革试点,将现行政府定价调整为指导价,以现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为上限,赋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一定的定价自主权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和收费标准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地图导航等工具,强化通行路径推荐和车辆通行费估算功能,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服务公众高品质出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

交通运输部联系人:公路局王燕弓,电话:010-65292729;国家发展改革委联系人:价格司朱德政,电话:010-68501055;财政部联系人:税政司湖滨,电话:010-68553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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